業主為了能盡快高價售出房屋,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買方利用多家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那么,委托人接受某家中介公司服務后,又與其他中介公司就相同房產達成交易是否屬于“跳單”行為?委托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近日,安溪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對購房人和中介來說,都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案情
買了一套二手房 卻被未促成交易的中介起訴
近期,剛喜提新房的小美(化名)還沒高興多久,就被中介公司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
因購房需要,小美到A中介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簽訂了《購房委托協議》,約定A公司受小美委托,安排實地看位于安溪縣某處的房產并全力促成購房交易。協議還約定,如果小美通過其他渠道購得該房產,導致A公司無法收取業主全額傭金時,應支付誠信違約金。合同簽訂后,A公司未能促成交易。
一個月后,小美通過B經紀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與房屋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該處房產,并支付了相應中介費。
A公司認為,小美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繞過公司私下與第三人取得聯系并購買該房產,小美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于是,A公司向安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美支付傭金及違約金。
結果
客戶未構成“跳單” 無需支付傭金和違約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源的出賣人所發布的房源信息未獨家授權A公司,小美與A公司簽訂的合同并非全權委托的獨家代理,小美未利用A公司提供的服務信息,而是通過與其他中介機構以合理的成交價和中介費完成交易。
因此,A公司要求小美給付傭金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A公司的訴訟請求。
說法
是否屬于“跳單” 關鍵看是否惡意逃避中介費
法官介紹,中介“跳單”是房屋中介行業的術語,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居間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務或信息,繞開中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跳單”違約一般包含三個要素: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務;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三是委托人繞過中介人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因此衡量小美是否存在“跳單”行為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利用了A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
現實生活中,房屋出賣人為了能盡快高價售出,往往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買方也是通過多家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這起案件中,A公司并非該房產的獨家房源,后小美在其他中介公司亦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過B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后,實際購買該房屋。小美通過正當的途徑,在不同的中介公司獲取同一房源信息,其有權選擇報價低或服務更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這亦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自由選擇權的體現。因此,小美并未利用A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無主觀逃避支付中介費的惡意,其行為不構成“跳單”違約。
針對二手房交易市場,法官提醒,中介“跳單”不僅有悖市場交易誠信,還違反法律規定,不誠信的交易行為可能會增加房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導致卷入訴訟糾紛中,由此耗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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