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能盡快高價售出房屋,業(yè)主往往會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委托人接受某家中介公司服務未達成交易,后與其他中介公司就相同房產(chǎn)達成交易,這種情況是否屬于“跳單”行為?委托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近日,安溪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此類案件。
案情
女子喜提新房 卻被告上法庭
近期,剛喜提新房的小美(化名)還來不及高興,就被某中介公司一紙訴狀告到安溪縣人民法院。原來,因購房需要,小美到該中介公司簽訂了《購房委托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該中介公司受小美委托,安排實地查看位于安溪縣某處的房產(chǎn)并全力促成購房交易。協(xié)議還約定,如果小美通過其他渠道購得該房產(chǎn),導致該中介公司無法收取業(yè)主全額傭金時,小美應支付誠信違約金。合同簽訂后,該中介公司未能促成交易。一個月后,小美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與房屋出賣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了該處房產(chǎn),并支付了相應中介費。
該中介公司認為,小美利用其提供的房源信息繞過公司私下與第三人取得聯(lián)系并購買該房產(chǎn),這一行為已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遂向安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美支付傭金及違約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中小美雖與該中介公司簽訂委托協(xié)議,但最終未促成案涉房屋的成交;案涉房源的出賣人所發(fā)布的房源信息未獨家授權(quán)該中介公司,小美與該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并非全權(quán)委托的獨家代理,小美也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信息,而是通過與其他中介機構(gòu)以合理的成交價和中介費完成交易。
因此,該中介公司要求小美給付傭金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該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
房源并非獨家授權(quán) 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權(quán)
法官表示,中介“跳單”,是房屋中介行業(yè)的術(shù)語,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居間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務或信息繞開中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與相對人訂立合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法官介紹,“跳單”違約一般包含三個要素: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務;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機會或媒介服務;三是委托人繞過中介人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或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與相對人簽訂合同。衡量本案中被告是否存在“跳單”行為的關(guān)鍵在于,被告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
法官指出,現(xiàn)實生活中,房屋出賣人為了能盡快高價成交,往往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買方也是通過多家中介公司了解房源信息。“本案中,該中介公司并非該房產(chǎn)的獨家房源,后被告在其他中介公司亦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過該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后實際購買該房屋。”法官說,被告通過正當?shù)耐緩剑诓煌闹薪楣精@取同一房源信息,有權(quán)選擇報價低或服務更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這亦是我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自由選擇權(quán)的體現(xiàn)。故被告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無主觀逃避支付中介費的惡意,被告的行為不構(gòu)成“跳單”違約。
法官提醒:中介“跳單”不僅有悖市場交易誠信,還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誠信的交易行為可能會增加房屋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導致卷入訴訟糾紛中,由此耗費更多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導致得不償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信,恪守承諾。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quán)利。消費者有權(quán)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jīng)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quán)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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