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G網絡已經很普及,但你覺得網速是否達到了運營商宣傳的呢?最近就有人“較真”起來,并最終獲得運營商的三倍賠償。
“全球最好3G+最快4G
最快4G、網絡覆蓋最廣
選4G就選沃!”
......
這樣的廣告語是不是很熟悉?
有消費者認為上述宣傳不實
自己被誤導
將中國聯通告上了法院
二審宣判,中國聯通宣傳誤導消費者
據中國消費者報報道,2019年2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原告馮長順提交了相關材料以證明被告分公司的營業廳存在誤導宣傳,其基于上述宣傳購買了產品。
一審中,法院認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
中國聯通不服,提起上訴。
2019年4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二審法院駁回聯通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花5000元辦“最快4G”,他狀告聯通索三倍賠償
6月11日,馮長順向《中國消費者報》講述了他與中國聯通打官司的來龍去脈。
2015年10月,他在中國聯通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酒仙橋營業廳辦理業務時發現,營業廳的LED屏上打出了“全球最好3G+最快4G=高速移動寬帶領先體驗,快上加快,始終領先!選4G就選沃!”的宣傳,此外,營業廳還宣稱“最快4G、網絡覆蓋最廣、速度300Mbps”。
當年10月17日,馮長順在酒仙橋營業廳花費5060元辦理了手機號及套餐。
實際使用過程中,馮長順發現自己的手機號與親友辦理的其他運營商的手機號相比,并非“網絡覆蓋最廣,速度最快”,“感覺上當受騙”
后來,馮長順又發現,2016年11月22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對聯通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酒仙橋營業廳作出行政處罰,其中載明:“‘最快4G網絡覆蓋最廣,速度300Mbps’、‘最快4G’等字樣,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明材料證明上述宣傳內容,屬于夸大商品性能,當事人僅能提供內部測試報告證明瞬時速率可達300Mbps,且其未在上述宣傳海報中表明廣告使用數據的出處和適用范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告法》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3萬元。
2018年12月,認為自己被欺詐的馮長順將中國聯通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令聯通公司給予三倍賠償。
對于判決結果,網友表示:“吹牛是要付出代價的。”
新《廣告法》早就出臺,這些宣傳不要輕信
據報道,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廣告法》,補充完善了廣告發布標準并加重了對虛假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與1994年《廣告法》相比,新《廣告法》并未擴大禁止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范圍,除已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不過也有報道指出,其他有近似含意的廣告用語是否違法,應由執法機關結合廣告個案的語義、語境和事實依據,進行綜合判定。例如“首個”、“獨家”、“唯一”等用語,如有事實依據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誤解的,則允許使用。
總之,以后見到類似宣傳,大家還要多長個心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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