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泉州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我市互聯網金融整治工作啟動。
根據《方案》,整治工作將重點排查開展P2P網絡借貸和股權眾籌業務、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開展第三方支付業務和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行為的企業,全面形成多方聯動的良好工作格局,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大規模群體性事件底線。
金融工商聯手 持續關注+重點監管
《方案》嚴格行業準入管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不得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違法違規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取締,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上依法予以公示;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工商部門注冊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互助”“相互”“養老保險”“小額貸款”“網絡小貸”“網絡小額貸款”“融資擔保”“典當”等字樣。市工商局篩選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和在整治過程中新注冊企業),將此類企業注冊信息及時推送至審批信息共享平臺,金融管理部門和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未經批準和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況采取整治措施。
《方案》要求我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金融管理部門和各級金融工作部門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互聯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同時,《方案》提出建立舉報制度,實施分類處置,整治行業內不正當競爭,運用互聯網技術手段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和安全防護服務。
P2P及眾籌平臺 不得非法變相亂集資
《方案》指出,P2P網絡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夸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實、貸后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股權眾籌平臺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客戶資金與自有資金應分賬管理,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戶資金。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的業務。
互聯網企業 開展業務應與資質相符
《方案》指出,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托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
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準,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金融機構不得依托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
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集團應建立“防火墻”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范風險交叉感染。
第三方支付 不能靠“吃利差”為生
在第三方支付業務方面,《方案》指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
《方案》強調,互聯網金融領域廣告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準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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