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 您可別再吃這些虧
□泉州網-東南早報記者 李菁 通訊員 蘇曉暉
明天就是“3·15”,泉州市消委會昨日發布2015年度十大維護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件,以此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遭遇消費陷阱和消費糾紛時,請及時撥打12315投訴。
案例1
“精裝版”轎車 竟是4S店自行改裝
2015年7月1日,泉州開發區的賴女士在一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4S店訂購一輛汽車,并繳納了1萬元訂金。
后來賴女士發現她訂購的標致3008汽車“精裝版”,是4S店自己加裝而成的,在官網無法查到這一型號。與工作人員交涉后,4S店方承認這一情況。賴女士認為4S店在銷售過程中未告知真實情況,投訴12315要求4S店退還訂金。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4S店同意取消交易,并退還訂金1萬元。
案例2
航空公司誤將 消費者打入“黑名單”
2015年12月20日,石獅消費者曾先生向某航空服務有限公司預訂前往菲律賓的機票,但是商家失誤將機票上的姓英文字母寫錯,導致曾先生被列入“黑名單”,無法出行。
曾先生多次向航空公司反映無果,只好撥打12315投訴,要求該航空公司將自己從“黑名單”取消并進行賠償。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航空公司同意一次性賠償曾先生2.5萬元。
案例3
買來5000元墻磚 90%出現裂縫
2015年1月,惠安縣消費者金先生向某建材商家購買5000多元的墻磚,上墻后發現90%的墻磚有裂縫。金先生當即撥打12315投訴,要求商家退還貨款5000元,并賠償損失3萬元,但是經營者僅同意支付2.5萬元。
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商家賠付金先生3.5萬元,其中扣除金先生未結算的2000元貨款,一次性支付金先生現金3.3萬元。另外,金先生自行負責墻磚開裂返工問題,以后如出現任何問題,均與商家無關。
案例4
按揭買奔馳 被要求在店內買全險
2015年12月19日,豐澤區消費者楊先生致電12315稱,他2014年1月向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按揭3年購買奔馳汽車,并繳納5000元保險押金。商家指定楊先生要在店內購買全保,楊先生認為不合理,投訴要求退還押金。
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4S店同意按照市場價格及楊先生的意愿讓他繼續投保,5000元保險押金分兩年抵扣。
案例5
一座石雕引發6年糾紛
2015年11月4日,泉州市工商局收到寧德市消費者胡先生的一封來信,他在信中投訴稱,他2009年11月7日與某石材藝術有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雕刻石像一座,總價款2.3萬元。雕像竣工后,他驗貨發現與原定模型不一致,要求修改。其間因放置雕像的祠堂未竣工,胡先生征得石材公司同意,延期提貨。2012年7月,胡先生按約提貨時,發現雕像未作修改,石材公司還要求他補償延誤提貨費用。雙方經過進一步協商,約定雕像不再修改,石材公司也不再追償,定于2015年10月提貨。但提貨當天石材公司反悔了,胡先生多次致電對方,對方不接聽,甚至直接掛斷。
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石材公司不再追加貨款及延期取貨的費用,胡先生也不再要求修改石像。胡先生選定日子,派貨車提貨,相關費用由石材公司支付,貨物檢驗無問題出廠后,發生的一切問題由胡先生自行承擔。
案例6
油漆有兩個“生日” 顧客獲賠6000元
2015年9月6日,泉港區消費者林先生投訴稱,他半個月前向泉港區某建材經營部購買1萬多元的油漆,買來后發現該油漆的生產日期是2013年12月27日,桶內標注保質期是12個月,然而油漆外包裝的生產日期卻是2015年4月。林先生認為經營者銷售篡改生產日期的產品,要求重新上漆。
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商家放棄工程材料尾款4000元,賠償林先生的經濟損失,另外補償林先生2000元作為精神補償,且再次無償提供合格的同系列品牌的油漆5組,作為林先生工程收尾材料。經雙方簽字執行到位后,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案例7
預約買房反悔 萬元預約金能退嗎?
2015年9月13日,洛江區消費者莊先生向某房地產開發商訂購一套房子,繳納1萬元預約金,協議上約定開盤一個月內可以申請退款。
10月8日,在開盤一個月內,莊先生不想購房了,聯系開發商想要退款,開發商卻一直拖延不給退,莊先生只好撥打12315投訴。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開發商承諾11月8日前將款項退還給莊先生。
案例8
小學生充1800元Q幣 家長投訴追回900元
2015年3月17日,安溪縣消費者李先生撥打12315稱,他讀三年級的孩子在安溪縣某通訊店充值1800元的Q幣。李先生了解情況后,和通訊店協商,通訊店稱Q幣已全部消費,無法退款。
考慮到孩子未滿10周歲,屬民法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消費金額巨大,已經超過與他年齡、智力、能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活動范疇。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則該消費行為無效。但是家長作為監護人,對孩子的行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經過12315工作人員調解,經營者同意退還李先生900元。
案例9
3個月物業費 承諾不收咋又要?
2015年4月,永春縣消費者許先生購買永春某開發商的精裝商品房。由于開發商的原因,房屋的裝修推遲,業主不能如期入住。隨后雙方簽訂一份補充協議,開發商承諾補償業主3個月的物業費(170元/月),即免除3個月物業費。
直到去年9月底,開發商一直沒有履行協議上的承諾。許先生撥打12315投訴,經工作人員調解,開發商補償許先生3個月物業費,共計510元。
案例10
出游前突發疾病 旅行社只愿退款15%
去年陳女士與丈夫報名參加泉州某旅行社組團的泰國游,價格為6000元/人,9月10日啟程。
9月6日晚,陳女士的丈夫眼睛出了問題,送醫后被告知視網膜脫落,必須盡快安排手術。陳女士立即把這一情況告知旅行社,表示無法繼續參團。旅行社答應盡量幫她退還未發生的費用,但是到了最后,旅行社表示只能退還15%的團費。陳女士認為不合理,向泉州市旅游質監所投訴。
另一方面,李女士并未與該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經協調,旅行社退還陳女士兩人合計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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