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昨日表示,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補充協議十,內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對港澳地區進一步開放:
一是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分別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港資、澳資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
二是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分別在內地批準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港資、澳資合并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三是在內地批準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允許港資、澳資證券公司在合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達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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