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將集中清理處置閑置土地
本報訊 (記者王朝暉 通訊員林淳)記者昨天從市國土資源局獲悉,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集中清理處置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
根據日前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的《泉州市批而未供及閑置土地清理處置實施方案》,此次清理處置的范圍和對象分別為:(一)批而未供土地。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新批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但尚未辦理供地手續的用地。(二)閑置土地。199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市、縣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
清理處置方式
針對批而
未供土地
對已征地、已供地或已開工、竣工的項目用地,但未在“福建省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錄入、更新相關數據和用地信息,造成系統判定違約的,應抓緊補錄、更新相關供地數據和開發利用信息。
對由于規劃調整、無法實施征地等原因,造成批而未征的,應提出征地調整意見,申請撤銷原農用地轉用與土地征收批文,調出指標置換用地項目,調出的指標由本縣(市、區)使用。
因征地拆遷難造成無法及時供地的項目,應加大征遷力度,確保項目及時供地。
針對閑置土地
因不可抗力,或者屬于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可采取如下幾種方式進行處理:
(1)造成土地中止開發的情形已排除或經過一段時間可排除,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國土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動工開發、竣工期限和違約責任。如涉及依法調整土地用途或規劃指標的,還應按照新用途或新規劃指標核算、收繳或者退還土地價款。
(2)造成土地中止開發的情形不能夠排除的,則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補償成本進行測算,并將補償方案報批后,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收回閑置土地的協議,對相關補償事項進行約定,待閑置土地收回后,依照協議約定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3)造成土地中止開發情形不能排除,但土地使用者有繼續開發意愿或能力的,或因規劃依法修改造成閑置的,如已繳清土地價款、落實項目資金,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土地使用者置換用地。
非政府及政府部門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閑置的,可采取如下幾種方式進行處理:
(1)超過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一年,但不足兩年未動工開發(未約定動工開發期限的,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或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算),且未經批準延長開發建設期限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價款(或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
(2)對超過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未約定動工開發期限的,自出讓合同生效之日或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之日起算),且未經批準延長開發建設期限的,可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3)雖經批準延長開發建設期,但延長期屆滿后仍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可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4)違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須收回的,可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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