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潤將股權轉讓給王先生,卻拖著不過戶。原來,蔡永潤已先將股權轉讓給李躍進。蔡永潤、李躍進等人還通過泉州仲裁委裁決該轉讓協議有效,李躍進還申請執行。王先生起訴到法院。“劇情”出現轉機,仲裁委認為仲裁有誤,請法院不予執行先前的裁決。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勝訴,蔡永潤必須協助股權變更登記。
股權轉讓:
付了325萬元 卻數年不過戶
2004年,王先生、蔡永潤、李躍進等人及豐澤區糧食局第一糧庫共同出資成立福建省南安市吉福糧食城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福公司”)。2007年12月15日,王先生與蔡永潤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蔡永潤以325萬元將持有的吉福公司13%股權轉讓給王先生。次日,王先生支付了325萬元。此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蔡永潤辦理股權過戶手續,都遭到拒絕。
2011年12月,王先生將蔡永潤起訴到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蔡永潤履行股權轉讓協議,并支付違約金1560萬元。
后來,李躍進申請參加訴訟。法院依法通知他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一女嫁二夫:
股權早就賣給他人 并仲裁確認
其實,在王先生起訴蔡永潤之前,蔡永潤已于2006年就把股權轉讓給李躍進,并通過仲裁確認。李躍進稱,他與蔡永潤、洪某成、黃某征、洪某元原來都是吉福公司股東,他持有12%股權,蔡永潤持有13%股權,其他三人共持有35%股份。后蔡永潤等4人將各自持有的股份都轉讓給李躍進。2006年10月13日,大家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書》,蔡永潤等4人將48%股權轉讓給李躍進。
后來,蔡永潤等4人因為各自的生意太忙而未協助李躍進辦理股權變更手續。2010年12月24日,泉州仲裁委作出(2010)泉仲字第561號裁決,確認該轉讓協議有效,要求蔡永潤等4人應協助李躍進辦理股權轉讓過戶登記手續。
仲裁委:
裁決有錯 建議法院不執行
仲裁委的裁決生效后,李躍進就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裁決。王先生知道此事后,立即向仲裁委反映該裁決存在造假,并提交了一些證據。
2011年6月8日,仲裁委調查后發函給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稱這起裁決中,當事人可能隱瞞了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仲裁委對該案正在復審中,建議法院暫緩執行。去年4月6日,仲裁委再次發函給法院,承認當初裁決所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裁決確有錯誤,建議法院對該裁決書不予執行。該建議得到了法院的認可。
法院:
賣方違約
須協助辦理過戶并付違約金
法院認為,王先生與蔡永潤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內容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王先生已按約定將轉讓款325萬元支付給蔡永潤,蔡永潤有義務辦理股權變更過戶手續。蔡永潤和李躍進提供的仲裁委作出的(2010)泉仲字第561號裁決書,已被泉州仲裁委認為錯誤并建議法院不予執行。即便蔡永潤與李躍進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早于蔡永潤與王先生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但由于王先生已將全部股權轉讓款325萬元支付給蔡永潤,而李躍進尚未付款,因此王先生可以請求蔡永潤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近日,法院一審判蔡永潤應協助王先生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蔡永潤應支付王先生違約金。(早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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