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許文龍)昨日,記者從晉江市環保局了解到,晉江安海鎮可慕村小制革加工點業主許某健因非法排放有毒生產廢水,被晉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據悉,這是晉江市查辦的首例因污染環境被行政拘留的案件,許某健也因此成為晉江市首個因排放有毒生產廢水而被處以行政拘留的污染環境違法者。
今年4月,有網友在微博上發帖稱,晉江安海鎮可慕村小制革加工點存在偷排污水污染環境行為。晉江市環保局得知情況后,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摸排,發現這個加工點仍在進行非法制革加工,生產廢水直接外排。該局立即聯合安海鎮政府、晉江市公安局安海派出所及電力等部門,對加工點進行打擊取締,并對加工點外排的廢水進行現場取樣監測。
據監測報告顯示,許某健的加工點向外直排的廢水總鉻超標296倍,為有毒廢水,其行為已涉嫌污染環境。該局在完善相關證據材料后,及時將案件移送晉江市公安局懲辦。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污染環境罪入罪門檻降低,并有效解決了辦理此類案件中存在取證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為查辦此類案件提供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晉江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起案件將為今后環保、公安部門查辦此類案件提供“參考”。環保部門將繼續與公安機關合作,進一步加大打擊污染環境的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推進生態晉江建設。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排放或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偷排化工、印染、重金屬廢水,傾倒化工、印染、重金屬污泥,除了要被罰巨款外,還要被行政拘留,嚴重污染環境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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