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獲獎者不再重復評選
記者了解到,除了申報門檻調整外,此次新版《意見》還對市質量獎的評選環節做了調整,如設置評審觀察員,并由市監察局委派2名至3名人員擔任;取消滿意度測評環節。
此外,新版《意見》還規定已獲得省、市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不再重復參評泉州市政府質量獎;取消獲得市質量獎榮譽的有效期為兩年的規定;僅對企業在獲獎年度前的行為進行評價,實行動態監管機制;獲獎企業若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保事故,或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由市質評辦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管理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泉州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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