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集網絡通信、安全防范、自動控制、音視頻等技術的智能家居,越來越受市民歡迎。陳某夫婦就為自己的別墅安裝了智能家居,然而還未投入使用,很多設備就損壞了。那么,責任在誰?
原告: 智能家居未完成 喬遷一再延遲
2022年,陳某夫婦的一套別墅開始裝修,他們與某智能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簽訂《智能化系統工程合同》一份,約定科技公司為該別墅安裝智能家居控制系統,費用8萬元。
陳某夫婦稱,合同簽訂后,他們預付了4萬元款項,并根據科技公司的要求,于2022年4月25日支付設備安裝進度款3萬元。此后,陳某夫婦要求科技公司及時進行安裝,但該公司在收到款項后卻未能履行安裝義務。
陳某夫婦在當年10月14日、10月24日發律師函給科技公司,要求其立即進場施工,以免造成新房無法按時喬遷,但未獲得回應。無奈之下,同年11月1日,他們再次發函給科技公司,通知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并要求其退還款項,同時要求該公司將遺留材料取回并退場。
此后,雙方未解決糾紛,陳某夫婦作為原告,將科技公司起訴到鯉城區人民法院,要求判決該公司應退還已收取款項7萬元,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被告: 另請他人裝電動窗簾 線路短路設備損壞
對陳某夫婦的指責,科技公司認為毫無道理。科技公司稱,公司已經按照合同約定為陳某夫婦安裝完成所有設備,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陳某夫婦要求返還工程款7萬元并賠償損失,沒有任何事實與法律的依據。
另外,該公司表示,合同未能繼續履行的過錯在于陳某夫婦。2022年9月21日,陳某夫婦擅自雇傭他人在別墅中安裝電動窗簾,由于線路接錯,導致科技公司之前為別墅安裝完成的相關設備全部損壞,以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此,公司才暫停設備的安裝調試,與陳某夫婦磋商設備損壞的解決方案,但陳某夫婦遲遲拿不出解決方案。
科技公司認為,陳某夫婦由于自身過錯導致設備損壞,不僅未承擔相應的責任,還一味地要求科技公司履行合同義務,并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單方面解除合同,該行為應視為陳某夫婦違約。
法院: 雙方都有違約行為 被告退款賠償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勘驗。綜合相關證據,可證明科技公司已進場為該別墅安裝,并于2022年7月13日大部分完成了智能家居控制系統的安裝工作,但未進行調試。經查明,科技公司為別墅安裝完成的智能化系統造價為61463.2元。
審理中,科技公司申請陳某夫婦聘請的現場監理黃某到庭接受詢問。黃某到庭表示,燈控、弱電、監控及智能化系統是科技公司負責安裝的,安裝過程都會與自己現場對接,但在某日,一名非科技公司員工的工人來調試或安裝窗簾,在接上電動窗簾的線路后就發生了爆炸。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夫婦在沒有證據證明系因科技公司的過錯導致線路短路,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且雙方糾紛未解決的情況下,發律師函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無法律依據。而科技公司在未履行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經陳某夫婦發函催告,仍拒不履行合同義務,亦存在違約行為。在該合同約定的義務未完成之前,陳某夫婦作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權。
因科技公司未完成合同約定的義務,陳某夫婦另行聘請其他公司進行智能化家居系統改造,支出“收線路檢測以及原設備拆除費用”10000元。該費用應由科技公司承擔。
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雙方解除《智能化系統工程合同》,科技公司退還陳某夫婦工程款8536.8元,并賠償陳某夫婦10000元。一審判決后,陳某夫婦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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