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高速執法支隊執法員在南安北收費站依法查處一輛存在營運資質問題的小客車。
經查,該車駕駛員許某通過手機某軟件平臺接單,運載一名乘客從石獅到南安。當執法員要求許某出示相關證件時,許某僅出示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卻無法提供《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原來其在購買該二手車時,車輛使用性質已變更成“預約出租轉非”,不再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執法員依據有關規定,對當事人許某予以警告并處罰款。
高速執法部門提醒,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及駕駛員,應在取得合法資質后,規范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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